我朋友与吉林市一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,履行了一年半,后来用人单位说,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了,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岗位,让我朋友待岗三月,以后自行离开工作单位,我朋友不同意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期满,后来提起劳动仲裁,直至中院,最终判决是劳动合同继续有效,单位安排我朋友待岗三月,要支付合同的工资,三月以后由于单位没有提供岗位,我朋友也没有付出劳动,要求单位支付当地最低工资。
拿到最终判决后,单位仍然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岗位,同时也不与我朋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,单位领导根本不见我朋友,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,因为还有一年就合同满了,我朋友是否可以等合同期满后,如果单位仍不执行法院的判决,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,同时我朋友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继续支付当地最低工资到合同期满,合同期满后,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?这样做对朋友有什么不利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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